今年(96年)3月21日,研議多年的人工生殖法經總統公告後,立即生效。對不孕症患者、從事不孕症醫療的醫師和醫療院所,都產生立即且重要的影響。醫師稍有不慎就會觸法,而且罰則很重,輕則罰款數十萬元,重則歇業,所以醫師和病患都不能輕忽。


以下就一般民眾不太了解,又容易觸犯的部份,向大家提醒、說明:

1. 禁止精虫及胚胎性別篩選。人工生殖法第5條:「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16條第3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3款:「實施人工生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所以不可以從事X或Y精虫篩選、胚胎性別篩選。違反上述法條,醫師需處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試管嬰兒技術一次不得植入5 (含) 個以上的胚胎。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6款:「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過去國內有些人工生殖中心,甚至一次植入超過10個胚胎,這些生殖中心現在都必需趕快提昇醫療水準,才有辦法一方面少植胚胎,另一方面維持住成功率。

3. 精子或卵子冰存保留超過十年需予以銷毀,但是有例外情形。人工生殖法第21條第2款:「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保存逾十年應予銷毀。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4. 胚胎冰存保留超過十年必需予以銷毀,不得例外。人工生殖法第21條第3款:「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保存逾十年應予銷毀」。目前各生殖中心應該還有一些冰存保留超過十年的胚胎,再不銷毀就會觸法。

5. 精子或卵子捐贈,必需把握無償原則。人工生殖法第8條:「捐贈者需以無償方式捐贈」;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與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6. 精子或卵子捐贈,不能指定捐贈者或受贈者。人工生殖法第13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所以兄弟、姐妹間都不能指定為捐贈者或受贈者。

7. 受術夫妻接受精子或卵子之捐贈,必需經公證人公證其同意書。人工生殖法第12條:「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經公證人公證」。

8. 不得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營利性買賣或居間介紹。人工生殖法第31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9. 代理孕母法還在研議中,目前尚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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