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醫師,我要作試管嬰兒。」。顯然是早已下定決心,有備而來。習慣性的,我看一下個人資料,身份證上配偶欄是空白。「XX,人工生殖法規定,一定要是已結婚的夫妻才可以作試管嬰兒。你們要先辦好結婚手續才能作試管嬰兒。」。 「 張醫師,我們有困難,無法辦結婚,請你務必幫忙。」。

我腦中浮起近20年前的真實故事。有一天一位婦人闖進醫院,興師問罪:「XX醫師,你怎麼可以幫我先生和他的情婦作試管嬰兒?!」。那時還沒有人工生殖法,也還好病人並未受孕成功,否則我的同事麻煩可大了!從那以後,醫院要求所有要作人工生殖的病人都必需核對身份証配偶欄。

病人繼續解釋:「我先生的老婆中風10幾年,一直都是植物人。我先生一直不忍心離婚。而且他說,他如果離婚,他的兒女都不會原諒他。」病人不斷反復的拜託,甚至說出:「張醫師,我多給你一些錢,你偷偷幫我作沒有人會知道的。」,礙於法律,我真的愛莫能助,折騰半小時,也只能請她離開。

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由此條法律可想而知,非夫妻是不能進行人工生殖治療的。非夫妻進行人工生殖治療,除了違法之外,出生下來的小孩的權利義務 (如認祖歸宗、財產繼承、撫養與受撫養‧‧‧),都可能惹起很大的問題和風波,身為醫師實在沒有能力、權利、和義務捲入其中。

人情與法理的爭戰,難為醫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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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旭陽教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